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的收集

2009-01-04 14:57 阅读(?)评论(0)

网络作品的下载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也不受作品数量的限制,更不会给权利人留下任何记录。在这种情形下,权利人要想证明被告侵权成立,就必须也只能依靠人民法院、公证机关或网络服务商来取得相关证据。

1、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请求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或保全的制度。》著作权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2、公证取证。

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取证主要在网上进行,需要对大量的具有证明作用的网上信息进行固定和保存。当事人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是要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由公证机关对涉及网络上相关信息逐一打印并将取得证据的过程予以详细记录,形成一份客观完整的公证书。公证取证时,如果遇到图形、图像等声像文件,还需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固定,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客观性。

3、可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著作权人确有证据证明被侵权,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请求时,网络服务者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上的注册资料。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主张权利的证据,主要涉及证明原告是网上发表文章的作者或者合法著作权人,作品的完成时间或首次表时间等问题。实践中作者在网上大多是署笔名或不署名,因此原告在提起侵权诉讼中,首先就要举证证明自己是该文章的作者。为此,原告可以提交其文章搭载的网络的服务者或管理者的有关证明,以证明原告是文章的合法作者。法院只有在确认原告是该文章合法著作权主体后,才能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审查。

4、过错推定责任的运用。

《著作权》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著作权纠纷中让著作权证明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是很难的,而上述规定使举证责任发生倒置,只要当事人不能证明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就推定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表  情:
加载中...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